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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机修不好 退货竟然要收取折旧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天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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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买了3年的液晶电视机坏了,可是维修部却怎么都修不好。最近,市民刘女士为这事特别烦恼,她觉得电视机修不好,这个责任应该由卖家来承担。

  2009年国庆节,市民刘女士在市区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格近6000元的液晶彩电,商家承诺整机保修一年,液晶屏保修两年,主要零部件保修三年。今年9月5日,刘女士家的彩电出现故障,9月8日她和品牌售后服务部联系保修,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后告知刘女士是液晶屏坏了,但一直都没能修理好这个故障。

  刘女士多次联系该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答复她一直联系不到厂家。气愤的刘女士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该售后部,售后部表示,这台电视机已无法修复,同意作出无法修复的鉴定单。可是当刘女士拿着鉴定单到商场申请退换货时,却发现商场和厂家都已经没有同一规格的液晶彩电,无法给刘女士换货,只能作退货处理。而商场提出,如果刘女士要退货,则要收取一半价格的折旧费,也就是说要收取3000元钱。

  无奈,刘女士再次向工商部门求助。工商调解干部认为,商场提出收取折旧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遂联系商场售后服务部,告知工作人员:根据近期浙江省相关法规,液晶电视机已明确是浙江省“三包”商品,而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可知,在消费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销售者无权就消费者已使用过的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希望售后服务部与电器商场进一步联系,无条件给消费者作退货处理。商场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认可。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浙江省“三包”商品已增至30多种,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凭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有关“三包”商品的权利义务,对商家提出的诸如收取折旧费的无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向经营者协商解决,或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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