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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油价格调整新机制实行了3个月之后,11月1日晚间,国家发改委又再推燃油附加费变动新规则,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通知要求,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进行调整,如果航空公司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如果航空公司决定下调燃油附加,则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
新规定同时还要求,在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
发改委指出,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这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