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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残疾人乘机被拒航空公司、机场双双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15: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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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残疾人乘机被拒航空公司、机场双双被起诉

  调查称航空行规普遍限乘残疾人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11月8日,乘机被拒的残疾人朱兰英女士一纸诉状,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立案庭接收了起诉材料,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周前,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通过对我国全部24家航空公司调查发现,22家航空公司对残疾人乘机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性规定。

  残疾人奔丧乘机被拒载 未获赔礼道歉表示很受伤

  据朱女士介绍, 2011年10月8日 ,因家中老人去世,她于早上6时来到昆明机场,准备乘坐成都航空EU2224航班飞往成都。当她顺利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她登机,并拒绝为她退改签机票,当时工作人员称原告可出安检区重新购票再次进来坐其他飞机。

  “为社么我可以坐其他飞机,而现在已购票并过安检属合格乘客为何不让上飞机?” 朱女士说,“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成都航空公司在昆明机场没有设立柜台也无相关负责人,无法办理轮椅旅客临时申请服务。”随后, 朱 女士要求机场相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此事,却无任何人出面解决。无奈之下准备自己登机却遭到机场工作人员阻拦,在争执中被机场工作人员强行推出登机口,致其从轮椅上跌下3次,造成手部、头部、骶髋多处受伤。

  经过多次沟通, 2011年10月13日 ,云南机场以“成都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身份, 向朱 女士出具《告知函》,称“您的客票有效期为一年”、“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等解决意见,但拒绝赔礼道歉,并表示“如您不同意上述解决意见,可以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和程序解决此事”。

  向民航总局投诉未获答复 最终诉至法院讨说法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朱 女士遂于 10月24日 向民航总局寄出了一封投诉建议信,要求民用航空局能够充分调查情况,责令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合理充分地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和相应经济损失。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无奈之下, 朱 女士只好选择以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向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在起诉状中, 朱 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其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判决三被告连带在《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杂志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朱 女士称:“希望本案能够督促整顿和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和作风,充分尊重残疾乘客,废止歧视性规定,希望残疾人群体能够真正享受到无障碍乘机出行。”

  观点:拒载源于法律未落实 将使残疾人受到双重伤害:

  朱兰英女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将使残疾人受到双重伤害:“一方面,剥夺了部分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即便不考虑残疾人应受的保护和关爱、而仅仅是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身份,这也是明显的侵害;另一方面,残疾人被拒乘之后,无奈只得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例如长途火车、长途大巴,但这些交通工具缺乏无障碍设施、乘坐时间更长,对残疾人来说更加不便,将受到更多的身心伤害。”

  调查:航空公司普遍限制残疾人

  2011年11月3日,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一份《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据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介绍,《报告》调查了全国的24家航空公司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发现22家航空公司对残疾人乘机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性规定。调查发现航空公公司拒载残疾人的主要三大理由为:(1)未提前申请或告知,(2)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3)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在个航空公司的规定中,要求残疾人乘机须“事先告知”并经承运人同意的有22家,占92%,其中有三分之一(8家)要求在指定地点购票时申请;有13家规定有权拒绝承运“对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残疾人,占54%。

  据《残疾人成绩状况调查报告》的执笔人之一、衡平机构项目统筹刘潇虎介绍, 11月3日上午 ,民用航空局签收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寄出的《调查报告》。

  刘潇虎表示,“民航总局如果愿意采纳相关的意见对自己及其下属制定的规定进行审查修改,对各航空公公司有关残疾人乘机的规定进行审查清理,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相关规定的数量并不多,且都在民航总局的权限范围内,不需要额外的沟通协调。关键是看民航总局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面对残疾人群体的诉求以及《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

  截止本稿发出之日,民航总局尚未作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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