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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率先出台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1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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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改委、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昨日记者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日前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管理细则,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进行规范及备案管理。

  我省率先出台管理细则

  据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升级,尤其是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但是,全国性的规范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或部委规章尚未出台。我省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具有民间资金充裕、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多、闽台合作先行先试等独特优势。近年来,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呈较快发展趋势,但由于缺少相关规章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困难与障碍,规范程度也有待提高。

  近期,我省出台了《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发改委印发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加快发展、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了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据悉,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根据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应提交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通知》明确了需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备案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办法。

  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改委、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如下重大事件:1.投资与募集资金情况;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3.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4.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5.分立或合并;6.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人、托管机构变更;7.解散、破产、清算、结业等。

  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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