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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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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财政部宣布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后,银监会也于日前新推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在此背景下,深发展拟3年内在境内或境外市场分次发行不超过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中长期资金,推动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此次金融债新规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是城商行、村镇银行受益最大。“从小微企业的主要贷款主体来看,由于小微企业主要分布与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领域,因此主要贷款机构是城商行以及小额贷款等机构,因此政策的受益方主要是城商行等。”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以上指标,城商行更容易达到和符合。”符文忠说,此次金融债的第二个特点是让中小企业信贷概念更加明晰。

  此次政策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量进行了限定,有助于厘清国内银行前期在中小企业这个笼统概念的混乱现象。因为对于大型银行来说,其认可的中小企业标准,可能成为城商行的大客户级别,这受银行资产规模的盘子大小影响。

  “可以说,金融债扶持政策的出台,更好的界定了小微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区别。对于城商行来说,采用指向更加明确的‘小微企业’,可以实现对症下药,也为未来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打下基础。”

  此外,新规的另一个特色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也将获得一定的存贷比考核优惠,有助缓解银行的流动性资本压力。根据通知,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以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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