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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1月23日消息: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根据此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调查人员据此核对药品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整体财务指标等信息。
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规格开展调查,并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
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应根据销售明细账核对调查药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厂价格,按调查期间内所有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厂价格,并通过抽查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的方式核查出厂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调查企业采取拒报、虚报、瞒报等方式不配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