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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直投,需承主动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中国证券业协会22日下发《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承诺主动延长股份锁定期,增加直接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并尊重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保荐机构的权利,高度重视社会监督作用。
自查的重点应当包括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各项制度建设情况,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和信息披露情况,直投子公司具体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证券公司自查报告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协会。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完善。
协会要求,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荐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相互隔离的规定,凡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通知》明确,目前,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入股的股东,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均有相应的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在上述时点前,以自有资金或持有权益比例超过30%的直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后,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基础上,直投子公司应承诺主动再延长股份锁定期不少于六个月。
目前,对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入股的股东,证券公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主要披露股东的投资时点、持股比例等情况。对于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企业,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增加披露直投子公司独立决策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投资价格、股份锁定期承诺以及防范利益冲突情况。但本通知发布之前,证监会已正式受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项目,保荐机构可不增加上述信息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