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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上海保监局日前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1]14号),因分公司所辖虹口支公司、杨浦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不及时,上海保监局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1]14号)
受处罚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
主要负责人:吴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分公司所辖虹口支公司原经我局批准的营业地址为中山北一路1230号B区一楼。2009年4月,虹口支公司未经批准开始擅自使用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A402-A403室作为办公场所;2010年12月,虹口支公司未经批准开始擅自使用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A202室作为办公场所。2011年3月,你分公司方才向我局递交变更虹口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申请增加以上两个地址为办公场所。
经查,你分公司杨浦支公司原经我局批准的营业地址为鞍山路5号杨浦商城28楼B座。2010年1月,杨浦支公司未经批准开始擅自使用鞍山路5号杨浦商城19楼A2室作为办公场所;2010年7月,杨浦支公司未经批准开始擅自使用鞍山路5号杨浦商城28楼A5室作为办公场所。2011年3月,你公司方才向我局递交变更杨浦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申请增加以上两个地址为办公场所。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你分公司4月22日印发的关于虹口支公司和杨浦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补充报告(平保产沪分发[2011]39号);
2、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孙晓强的调查笔录;
3、我局检查人员赴上海柏树大厦4楼和2楼现场的拍照照片;
4、我局检查人员赴上海杨浦商城19楼和28楼A5现场的拍照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
我局已于2011年10月21日向你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分公司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