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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同时,沪深交易所还分别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将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纳入其中。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期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对《试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
根据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沪深交易所还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和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98只股票和3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此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调整将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沪深交易所于2010年2月12日分别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报记者 周松林 周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