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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资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6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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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11月26日电(记者 席敏、任腾霄)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纳入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贴息资金,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

  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央专项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和市、县(市)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采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加大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政策效能。

  山东省将对已纳入本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银行贷款的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并且符合规定贴息条件的,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资金。已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和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根据规定,贴息资金的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总规模和申报的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3%。山东省要求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管理使用贴息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贴息资金,或重复使用政府扶持的其他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截至10月底,山东省已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9万套,完成年度任务的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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