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监会近日在官网“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上给出答案。
对于如何认定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证监会此次明确:关于交易对象,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关于交易标的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是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二是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有所放宽,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