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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1月25日分别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交易所此前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均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相应地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由此前的90只扩容至285只。
其中,沪市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180只股票和满足《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深市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经批准的、满足《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条件的股票和满足《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包括98只股票和3只ETF。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将于12月5日开始实施。
两所《实施细则》均规定,EFT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后,其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参照股票执行。此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维持不变,包括在两个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
上证所和深交所要求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须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