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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珠区地税局在审核某国有建筑公司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达到20%,超出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上限,经调查核实后共查补该公司以前年度和当年度个人所得税442万元。
市地税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员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标准,并非所有缴纳部分均可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