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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沈梦捷 CFP供图
深交所昨日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方案明确提出: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为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的必要交易机会,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两个退市条件: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两个条件主要是打击上市公司重大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同时,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一旦年度财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其股票终止上市。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征求稿中明确指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这些设计,主要是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避免 “借壳炒作”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进行资产重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
征求意见稿中还取消了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两大措施。
此外,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