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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出台 36个月遭谴责3次将退市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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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新退市制度迈出实质性一步。《方案》从增加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加快退市速度、设立“退市整理板”、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等五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明确提出,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

  增两退市条件

  《方案》新增两个退市条件。一是,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两个条件主要是打击上市公司重大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不支持借壳

  《方案》明确,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这些设计,主要是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避免“借壳炒作”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加快退市速度

  《方案》还明确,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创业板公司一旦年度财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其股票终止上市。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另外,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即“*ST”制度。这对于鼓励价值投资而非投机的投资文化意义重大。

  设退市整理板

  《方案》还规定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行情另板揭示,涨跌幅限制为10%。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分析人士认为,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深交所力求根治退市效率低、退市难的现象,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造成的“停而不退”、壳资源炒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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