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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规定:用户邮件丢失可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17: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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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海口12月1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邮政条例》,明确规定:邮政企业、承运邮件的运输单位在邮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丢失、毁坏、内件短少等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可获得相关赔偿。

  据记者了解,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包括快递在内的邮政服务首次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海南省为提高邮政行业的管理服务能力,首次制定该条例对邮政企业的责任、用户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琼光说,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此条例对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此外,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了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例同时规定,如果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邮政企业发生纠纷后,用户可以投诉。此条例明确,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这一条例还针对快递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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