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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限价房”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10: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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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宁12月4日电(记者 李斌)《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标准按项目取得预售证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住房市场价格的85%确定,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项目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得少于80%。

  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具有柳州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

  《办法》规定,办理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限价商品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因特殊原因购房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限价商品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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