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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法律仍是盲点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10: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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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美编 鲁达 制图

  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具有无可争辩的必要性。失去它们,我们就会失去一切。经过多年渐进式改革,中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越发明朗: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等基础设施、促进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必须适应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状况。当前,在欧美债务危机不确定性增加和经济增长走势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在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同时又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难题。本期《经济与法》,通过对近一年来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种种问题的梳理,希望监管层在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的管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的去行政化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改革。

  金融消费法律:

  仍是盲点

  一行三会增设保护局不能取代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个老大难问题。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银率网11月公布的一份银行测评报告显示,24.79%的用户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过被误导的经历。从误导现象发生的原因来看,银行业务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误导现象的痼疾,占比16.67%,排在首位;其次是由于银行业务人员不专业导致的误导,占比15.56%。同时,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晦涩、信息不全等问题也是造成投资者被误导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消费者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由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等因素,导致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纠纷乃至诉讼中,胜者通常都是金融机构。

  可喜的是,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正越来越被各国金融监管层重视,如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

  据财新《新世纪(002280)》12月5日报道,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在各自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保监会和证监会已经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保监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已于10月底成立,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局也挂牌在即。央行和银监会的方案则稍慢一步,目前还在申报当中。

  “一行三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海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张学森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要摒弃行业立场,强调职权的独立性,撇开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任何一方,确保中立客观的定位。”

  张学森还认为:“不过,一行三会增设保护局不能取代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缺乏针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张学森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进行第二轮修改,应扩大适用范围,加入消费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保护。”此外,张学森建议各地消费者协会也应该增设金融消费类投诉受理渠道,与监管层增设保护局进行互补。

  金融产品规范:迫在眉睫

  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应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

  要保护金融消费权益,规范金融产品是绕不过去的。金融消费者吃亏,往往是购买了劣质的金融产品。

  以银行产品为例,今年5月,杂志出版人洪晃就发微博称,“德意志银行的私人理财是全世界最坏的服务,我快被他们给理成无产阶级了”。

  “确实有一部分产品风险较高。”普益财富研究员肖芳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银行理财产品中,一般挂钩股票、大宗商品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相对风险较大。”

  普益财富截至2011年11月18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正在运行的243款QDII理财产品中,累计收益率为正的理财产品有95款(占比39.09%)。也就是说,接近60%的产品累计为负收益率或零收益率。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银、证、保各金融监管机构对产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2011年10月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600663)研究基地金融产品中心主任王增武则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到正面作用。”

  不过,王增武也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一些细节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如《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其实,什么样算风险互相匹配存在很大灵活性,而且银行自评的话不会突出所销售产品的风险,应该引入金融产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王增武指出。

  金融市场肃清:任重道远

  法律上还有很多模糊地带,主要是因为各个部门之间利益的相互制衡

  2011年,监管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刚到任不久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更是表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业内人士则指出,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最关键的还是法律层面的完善。

  从近期监管层的各种动作来看,对于金融市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11月29日,证监会在通气会上通报了李旭利涉老鼠仓案,指出其非法获利超过千万元。在随后发布的新闻稿中,证监会措辞严厉地将“绿大地”、“天山纺织(000813)”、“李旭利”等一系列案件称为“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并称何学葵(绿大地前创始人)、李旭利等人“正等待着最终的司法判决”。

  12月1日,证监会则首次对“家贼”开出了首张罚单。由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吴建敏在2010年参与审核*ST圣方时持有该公司股票且未回避审核,证监会公开宣布将其解聘。

  此外,保荐胜景山河的平安证券遭证监会出示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保荐资格,这还是保荐代表人制度建立后,首次出现保荐代表人因IPO过程未能勤勉尽责而被撤销资格。

  然而,上海一位券商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目前也只能停留在‘捞汤圆’的层面,也就是浮上来的捞走,而要对于仍然沉在底下成千上百的内幕交易,确实无可奈何。”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在获悉郭树清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讲话后撰文道,“法律上还有很多模糊地带,主要是因为各个部门之间利益的相互制衡。”,并指出,“中国的《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包括这些市场失当行为的处罚大概是一到五倍,最高处罚也就300万元人民币,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了事。这个数字对于现在在资本市场上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们算得了什么呢?根本没有起到处罚的作用。”据悉,目前《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这就意味着内幕交易的法律漏洞非常多。

  “在巨额的利润诱惑下,区区十几万的罚单算不了什么。况且目前已经被媒体报道出的内幕交易案并不多,这间接地为内幕交易者壮了胆。”上述券商人士指出,“若要由表及里地整治内幕交易,必须要改善当前法律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诚信体系,否则只能停留在‘捞汤圆’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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