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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按揭房未明确责任 9年后被告知欠银行20万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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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用卡才被告知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原是在出售自己按揭贷款的房屋时,未与购房者明确还款责任所导致,这让小陈有苦难言。

  2001年7月,小陈购买陕西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小陈支付首付款后,因个人原因无法使用该房产,经开发公司与购房人柴志协商,将房产转让给柴志。三方同时约定,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小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解除抵押。协议签署后,小陈将房屋转交给购房人柴志,并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交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手续。

  2010年8月,小陈在办理信用卡时偶然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经核查是未清偿按揭贷款所致。小陈认为未清偿按揭贷款是置业公司的责任,将公司偿还欠款的情况通知银行,并将对方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202078元,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该支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在庭审中,该置业公司承认拖欠贷款未还,并且表示愿意偿还贷款,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该支行称,其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并不知道,而且也未同意原告将债务转让他人,所以原告理应偿还贷款,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原告小陈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同意其将债务转让置业公司。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原告只能自己承担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出售自己按揭贷款的房屋时,一定要与购房者明确还款责任,并且经过发贷方银行的同意,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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