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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跳高" 均调至国家标准上限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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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明年元旦起,我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出台通知,公布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通知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方面,我省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提醒,今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将对相关企业将产生三个减负效应:一是企业纳税减少;二是利润增长;三是随着税负降低,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也随之提高。

  福州市此前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以一家月销售金额1万多元的服装店为例,原先每年需缴纳增值税4000多元,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上限每月20000元后,就不用再缴纳这笔税款。

  在营业税方面,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按照原来5000元的起征点,商户每月需缴营业税250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这类商户一年就能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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