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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12月17日电(记者 梁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据河南省国税局介绍,这次调整将有近45万个体纳税人享受到免缴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河南省国税局16日宣布,河南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500元。
据测算,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河南全省近45万个体纳税人享受到免缴增值优惠政策,约占全省个体纳税人的四分之三,预计年免缴增值税近11亿元。此次政策调整按最高限设定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国税部门将在保持现有定额标准和税负水平不做调整和变化的基础上,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今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将经过定期定额的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