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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杂志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CZ-2F长征运载火箭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运载火箭的研制单位将宝马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9万元。
该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曾在《看天下》杂志刊登了一期广告,使用了CZ-2F运载火箭形象,广告词为“BMW激情亲历并助推社会的飞速发展”。
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运载火箭作为广告宣传,且广告画面中运载火箭所在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宝马公司借此图形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以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广告语涉嫌抄袭,CZ-2F火箭有四个助推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网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国腾飞”的宣传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宝马汽车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没有必要利用火箭图形进行宣传以提高知名度。
法院审理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运载火箭研究院享有合法权益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背景点击
CZ-2F运载火箭由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制,火箭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也归研究院所有,CZ-2F火箭因曾经担任天宫一号、神舟八号等发射任务,享有极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