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新华网天津12月24日电(记者 徐岳)记者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自201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300元调整为500元。
据介绍,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惠及85%以上个体工商户,预计有5.6万余户纳税人直接受益,年累计为纳税人减税超过1亿元。
天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调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依据“从高原则”确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的最高限额。
按照规定,涉及调高的“两个”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此举有助于降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负担,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