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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股发行审核:我国证券监管发审委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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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发审委制度是我国新股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3年设立发审委以来,发审委在发挥专家把关功能,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发审委制度逐步形成了“专业审核、独立判断、阳光作业”的基本特征。

  目前,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2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35名,任期一年。

  从历史沿革来看,发审委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6月至1999年9月,证监会内设审核程序阶段;1999年10月至2003年12月,发审委条例阶段;2003年12月至今,新发审委制度实施阶段。

  1993年,证监会决定成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行使证监会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复审结果对证监会发行部提出的预审意见进行认可或修改,出具复审意见书。内设审核程序阶段,分别组成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届发审委,每两年一届,每届20名委员。

  随着《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发审委作为发行审核表决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得到法律的确定。在发审委条例阶段,分别组成了第四届、第五届,每两年一届,每届委员共80名。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对发审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证监会2003年12月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核心是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委员的监督管理。

  2003年重大改革之后,发审委制度基本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此后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证监会于2006年对发审委制度做出了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完善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2009年启动第二次修订,明确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审委人数。同时规定主板、创业板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以保证独立性。

  为了实行对发审委委员的有效管理,在2003年对发审委制度实行重大改革的过程中,证监会实行了专职委员制度,把来自沪深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委员确定为专职委员,在证监会机关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其他委员则作为兼职委员。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在新发审委制度实施阶段,截至目前,主板发审委经历了第六届至第十三届等八届,每年一届,每届委员共25名,目前的发审委为第十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则为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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