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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在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后,出台日期正在临近。分析人士认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一旦实施,意味着在单位GDP能源消费强度的变量控制基础上,将增加能源消费总量这一定量控制指标。这将是我国节能减排的一大变革,也是对各地过分追求GDP而忽视能源消耗的一种修正。虽然短期内能源消费总量很难成为约束性指标,但长期来看,能源消费总量将为市场化配额交易埋下伏笔。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前提是确定总量,然后将这一总量依据一定标准分解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可以想象,确定总量将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情。总量确定既要参考以往几年我国能源消费情况,又要考虑到今后几年增速。分解总量更要面临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按照东、中、西部发展情况,仿照应对气候变化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将全国划分成不同地区,发达地区分到的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指标要小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此来保证分配公平和后发地区发展权利。
当然,能源消费总量并非“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约束性指标,但能否完成这一目标可能成为官员综合考核体系的一个参考分值,将对地方政府起到一定约束作用。
与单位GDP能源消费强度不一样,能源消费总量并非变量。前者虽然也对能源消费量提出控制目标,但地方政府可通过扩大GDP分母方式,继续做大能源消费量这一分子的增长空间。能源消费总量这一定量目标的提出,将彻底堵住这种做法。今后,无论GDP五年翻一番还是三年翻一番,某一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固定的。一旦超出,将受到新规则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定量之外谋求GDP增长,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节能减排,通过发展低能耗绿色经济带动GDP增长;二是通过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式,解决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增量。方案中或对此类能源开一个口子,不将其纳入存量能源的总量控制范畴。因此,方案的出台,对新能源与资源综合利用类能源项目而言,实属一大利好。
目前看来,“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更多是一个筚路蓝缕的开拓过程。几年后,随着试点深入和方法成熟,能源消费总量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在技术上不再存在重大困难,部分地区既定配额出现富余,此时可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利用价格杠杆,将配额交易概念引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体系,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实现能源消费总量的增减挂钩,让多节能者除政绩褒扬外,还能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这将成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脉络。(王颖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