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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基金会行为,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称,2012年起,将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
通知称,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单独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
通知还称,以下活动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公益项目。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在基金会审计经费构成方面,通知明确,采取基金会自行承担、财政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公益审计三种方式。“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具体开展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时应当予以考虑。”通知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