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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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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31日上午,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范围和举报途径、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标准、奖金额度等逐一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将按每档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据了解,江苏食品安全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将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办法》规定举报以下12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同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奖励范围: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5、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6、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7、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8、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9、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10、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1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12、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了案件的管辖,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胡晓抒表示,江苏省近期将重点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针对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特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全省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作者:姚东明 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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