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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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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厦门12月31日电(记者 项开来)厦门市近日出台文件,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的思明区和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的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据了解,此前厦门市普通住房标准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单价界定,即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来界定。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国土房产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现调整为按单套总价界定;原普通住房标准不分岛内岛外统一按一个标准进行界定,现调整为岛内、岛外分别按不同标准界定。

  厦门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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