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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简称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政部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通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通知明确,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