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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限售股减持征税20%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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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征收部分为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称,个人在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限售股减持征税20%

  财政部1月10日公告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政部称,此举是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通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通知还称,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诸多经济学家以及机构人士认为,这是中长期利好。一项网络调查也显示,近九成的投资者赞同开征此税,超过七成的投资者认为这对股市是个利好。

  而渤海证券表示,这也是接近“洪流倒逼”下的产物。这项新政给产业资本套上了一个“紧箍咒”,避免产业资本横冲直撞下股市出现雪崩式的下滑。但很显然,这项新政只是“治标不治本”处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限售股存在的问题。

  广发证券表示,新政对今后的大小非和大小限减持冲动确实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显然不能解决A股市场上越来越多的限售股,而这涉及到A股市场的根本问题——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股居高不下的市盈率,已经把泡泡吹得足够大,即使扣除20%的空间,利润依旧丰厚。更重要的是,该项政策是到3月1日开始执行,存在时间差,可能有些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近期出现集中减持的情况,对短期市场存在一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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