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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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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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