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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造假案宣判后,首位向绿大地公司索赔的股民已经递交诉状并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金额为6万余元。
该案原告代理人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介绍,2011年12月28日,法院接收了他代理的首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1月6日接到昆明中院通知,称法院已决定受理本案,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9日,立案庭法官通知案件将录入系统并移交审判庭。“这意味着相关起诉材料已审查合格,并被正式立案。”张洪明说。
据张洪明介绍,原告系广东一位投资者陈女士,其于2010年1月3次买入绿大地股票共1万多股,于同年4月陆续卖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62498.98元。律师分析认为,绿大地的虚假陈述行为始于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即2007年12月6日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其前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该日期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此外,绿大地还存在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2007年至2009年其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因此,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报披露日,即2008年2月19日;2010年3月18日为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
原告认为,她属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受害者,所以要提出索赔。律师分析认为,2007年12月6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在网上发行时申购中签或者在上市后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或者2008年2月19日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均可索赔。
绿大地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造假案的确给许多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应该由公司进行赔付的,公司都将进行赔付。该人士称,经公司测算,符合要求的索赔资金约1000多万元,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行产生太大影响。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