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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新规缺少实施细则 民企恐难分三成份额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4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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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亮

  缺少“对接” 民企难分政府采购三成份额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其明确提出,从2012年起,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将预留至少30%的份额给中小企业,其中60%以上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同时配合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

  落实到具体数字的政策看似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有着实质性的支持。不过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暂行办法》指标化的强制倾斜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强大的阻碍。

  受访者普遍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依然无细则,《暂行办法》的执行势必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在没有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暂行办法》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分羹30%看上去很美

  《暂行办法》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也就是说今后小微企业在全国政府采购中所占的份额将至少为18%。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资金规模为8422亿元,按此计算,3成就是2526.6亿元。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真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暂行办法》只是摆出了一个姿态,政府采购要给中小企业切一块蛋糕,但中小企业长期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2000亿元可以说是一个政策口号,真正能不能达到这一数额,还需要有制度保障。

  而具有多年政府采购经验的青海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史生德则对30%这一数据表示了质疑。史生德指出,30%这个比例至少在西部不发达省份难以实现,因为西部中小企业本身的数量和规模较小。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则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要求太笼统,指标化明显,具体操作却面临不小的难度。

  “比如说,这个30%的指标如何执行?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既有像政府采购中心这样的政府部门,又有招标代理公司这样的企业,30%的指标如何分配?其次,政府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集采机构还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而部门采购是国家部门自行完成的采购,30%的配比在这里又如何分配?”许敏对记者说。

  “受惠”企业无准备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30%比例的确定只是依照国际上的一个比例份额,在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

  然而,我国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威统计数据,还处于“盲人摸象”的状态。专家认为,在实施扶植政策前,应该先建立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数据收集系统,“只有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才能全面弄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有了基本认识,才能校对、改正,才能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庆振告诉记者,政府采购的大量资金用于公共建设以及办公设备采购,中小企业大多不具备承接大项目的实力,即便是把政府采购针对中小企业的预算提得再高,也不能改变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的现状。

  以南京市为例,从2000年至2009年,该市备案登记的供应商总共有5252户,多为大型企业,而该市的中小企业有10多万户,参与政府采购的乃是凤毛麟角。

  江苏省财政厅厅长潘永和曾对媒体表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有“三低”: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比例低。

  记者向一些参加过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了解情况,企业主们大多对《暂行办法》的利好信息没有太高的期待。

  李真真认为,中小企业有一个弱势便是,对政策的获取能力与把握能力要低于大型企业,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处于创业初期,很少有人能够时刻关注着国家针对他们的相关政策,以及缺乏对政策的解读。

  一位小型企业主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中,他更看重的是招标门槛的降低,以及细则的简单明了。他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很多细则都要求供应商要具备几年以上的经营资质,销售收入要在数百万元以上,这样的规定如果不更改,即便是中央有再好的政策,小微企业要想进入依然困难重重。

  政策执行有难度

  除了受惠的中小型企业没有应对准备外,一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操刀者”也对《暂行办法》实施的信心不足。

  国家会计学院基建办副主任苏建国是一位长期研究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他告诉记者,作为给投标企业打分的执行者,他对《暂行办法》的可执行度也表示怀疑。

  “还是拿30%来说吧,目前很多项目分类极乱,有的是分包乱,一个项目分很多个包;有的分期乱,能一次性采购的分好几期采购。这样的话,30%到底是按项目来分配,还是按资金来分配?”苏建国说。

  为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受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一条确实能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但是根据我多年的评标经验,很多评标文件中都对上述条件做了明确的要求,新的《暂行办法》要想达到目标,或许在这一条中要面临不小的难度,毕竟这一条目前在很多评标细则中占据着很高的分值。”一位评标专家告诉记者。

  此外,鉴于政府采购的具体项目非常繁杂,30%并没有明确指向,业内人士也担心具体的落实会难度不小,许敏说:“30%这个指标如何贯彻到每一个项目中去?此外,这个指标的完成需要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核查,相关部门是否在多部门联动上达成了共识?这都是执行上的细则问题,如果不针对每一条细则进行分门别类的应对,出再多的政策都没用。”

  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措施(摘编)

  时间:2009年至2011年

  2009年7月1日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提出:为了让中小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采购合同,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对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产品,应当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

  2009年9月28日

  国务院意见强调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比例。

  2010年3月31日

  深圳市政府提出:深圳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本地中小企业产品的政策措施,明确政府采购优先向本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倾斜。

  2010年4月21日

  甘肃省提出,将争取建立“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力争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2010年8月

  苏州市财政协调担保、银行部门,推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贷款合作项目——“采购通”,该项目以政府采购为平台,由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再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2011年12月29日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从2012年起,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将预留至少30%的份额给中小企业,其中60%以上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同时配合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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