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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韩乐悟
记者今天获悉,家用汽车“三包”责任可能加严,原来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这一点或可改变。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公开的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这样的表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在公众忙于过年、已近忘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有望2011 年底出台的期盼后,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在其官网推出此“三包”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开始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
三包有效期拟延长1万公里,退换货期限延长至60日内
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通知中称,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粗粗浏览第二稿后发现,与第一稿相比,此稿不仅整个条数、篇幅有所增加,更有颇多改动之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三包责任这一章,如第一次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今天的第二次意见稿则如此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再如,第一次稿中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上述争议颇多的“30 日”,在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延长为“60日”。新意见稿拟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拟组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并引入质量仲裁检验
在2011 年10 月下旬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相关立法听证会上,与会各方曾强烈呼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记者注意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争议处理一章变动很大,按照新的意见稿,质检总局拟组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并在解决争议中引入质量仲裁检验等。
新的意见稿增加了如下内容:
其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其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综观整个新一轮意见稿,颇多之处需要仔细阅读、研究和领会。国家质检总局希望公众广泛参与和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本报北京1 月16 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