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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二次征意见,30天包退换或延至60天
羊城晚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历经七年坎坷路的汽车“三包”法规进入第八年,16日起,经历了一轮立法听证会后的法规出台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质检总局网站开始二轮征求意见,一些争议性条款均得到了修改,比如,“整车三包有效期2年或4万公里”中的4万公里修改为5万公里;被质疑时限太短的“30天包退换”修改为“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即30天延长到60天。
变化一:整车三包有效期
去年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反映强烈的“整车三包有效期2年或4万公里”应延长的问题,在修改后的新草案中得到了体现。“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被修改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年份没变,公里数增长了1万公里,均是先到者为准。
变化二:60天包退换
对于第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颇有争议的条款“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二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30天”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也就是说,听证会上呼声很高的“30天太短”得到了回应,30天延长到了60天。
变化三:不得侵害合法权益
新草案仍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补充明确:“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相关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
变化四:可由第三方调解
在“争议处理”条款中,听证会上呼声极高的“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被采纳。新草案提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投诉,进行调解解决。”同时增加条款:“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同时,新草案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