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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深交所于本月出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第11号备忘录,从多个角度对创业板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了规范要求,其中着重对业绩变动范围作出了从严规定。
记者了解到,该备忘录指出,创业板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若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此外,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