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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在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这也意味着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将按照现行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征收。
通知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通知还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强调,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该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