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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徐蕊、韩洁)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两部门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两部门明确,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