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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披露了加强新股监管的一系列新举措,主要针对询价机构无理由抬高报价,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的选择性、倾向性可比公司估值结论,以及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等市场深恶痛绝的各类问题。
针对市场反映的个别询价机构人为抬高报价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此高度关注,已要求报价入围的网下询价机构提供其估值研究报告,提供其报价依据、报价过程。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证监会将认真加以研究,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从对已收到的研究报告的分析看,网下报价入围的询价机构总体遵循了相对可靠的研究逻辑,从内容和体量上看,研究报告的制作态度是总体严谨的。由于基金、券商等机构在内控和合规方面早有留痕规定,因此相信目前收到的研究报告并非应对监管“赶制”而成,但接下来证监会仍然会在对这些报告的研究中保持警觉。
同时,一些承销商在新股推介时提供的新股投资价值报告中,在对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的结论中,可能存在选择性和倾向性较强的问题。对此,证监会正在考虑委托独立的研究机构公布各行业已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情况,作为询价和投资依据。如发现新股估值与研究机构公布的同行业可比已上市公司估值出现显著差异的问题,将会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充分说明定价、报价依据,并向社会披露,以提高定价过程的透明度。
“新股询价和申购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询价机构的定价能力高低直接影响股票发行市场定价的合理性,对推动新股发行改革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据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加强对询价过程的监管,“我们已经关注到定价较高的企业,将进一步督促询价对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切实遵守相关规定,科学理性定价。”上述负责人说。
随着上市公司陆续发布业绩快报和公布年报,一些新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并令广大投资者感到深恶痛绝。
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目前监管规章中,对主板公司业绩下滑的保荐责任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业绩下滑的公司,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并核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如业绩下滑系因经营原因,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如业绩下滑系因发行上市时粉饰业绩等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另外,自2月1日起,新股发行预披露时点提前。该负责人强调,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把发行人的预披露文件、中介机构的把关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我们欢迎广大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有识之士,对在审企业予以监督,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审核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尽责,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信披质量。”
该负责人还透露,对在新股发行时,向公众投资者同时开放“参照系性质”的参考性询价窗口等措施,证监会也都在研究之中。“就新股发行改革,我们正在研究很多措施,待改革方案成熟后就将向社会公布推出;甚至单项措施成熟了,也会尽快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