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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要让造假者“脸绿”才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10: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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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允峰(高校教师)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之基,从法制层面界定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意义巨大,所以,昆明市检察院对绿大地过轻的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无疑大快人心。

  在证券交易最发达的美国,证券监管最为完备,对诚信市场的要求也最为严厉。在美国《证券法》和《投资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负责人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当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时,该公司的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这种通畅的证券诉讼程序取得了惊人的效果,也让证券诉讼的观念深入投资者之心。当投资者碰到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不遗余力地采用法律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然,除了严峻刑法外,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也需要完善。从法律角度看,“无救济则无权利”,相较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民事救济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市场共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在绿大地案中,除了追究造假者责任,保荐机构、保代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荐人制度发源于英国,英国实行的是“终身”保荐人制度,这种制度将上市企业的命运与保荐人职责的履行捆绑在一起,并规定了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前后不同的职责;同时,该制度又设置了保荐人退出机制,并规定保荐人缺位时,被保荐企业的股票要停止交易甚至摘牌,从而维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与之相比,A股保荐人的保荐期限显得过短。

  A股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长期滞后,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诚信有了纸上谈兵的味道。对于绿大地案,投资者期待法律能够给出一个让造假者“脸都绿了”的判决,使此案成为资本市场重树诚信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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