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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去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12: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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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发 韦亮 摄

  今天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表示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确保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要确保政府资金来源落实到位。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通知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宽资金来源渠道。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在财政支持方式方面,通知称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时,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通知称,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土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已于2011年9月底提前通知2012年部分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将于2012年4月底前下达剩余的中央补助资金,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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