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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详解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1月21日,财政部、证监会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其中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大幅度提高。
本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条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首先是在业务收入和审计收入要求上,根据此前监管部门的测算与调研结果,将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有“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修订为“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其次,在注册会计师人数上,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还规定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
此外,调整还专门针对组织形式作出要求,将证券资格会所的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两年的过度期内完成转制工作。
新规还加强了对实际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上述负责人指出,针对个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人员素质不高、执业能力不强等情况,新规对申请分所的条件提出新要求。
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经过测算,本次调整后退出与进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体平衡,不会对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较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