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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作出调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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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日前,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设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申请条件有所提高。

  关于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的要求,通知根据测算与调研结果,将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由“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通知明确,为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适应上市公司审计要求,规定证券资格事务所应有注册会计师200人,还规定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

  为促进风险与责任的协调匹配,通知指出,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组织形式限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对于已经具备证券资格的事务所,要求其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转制工作。

  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动态考核,通知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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