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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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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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