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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治理央企表外资产 “小金库”获清晰界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07: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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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印发》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剑指央企“小金库”及特殊资金等“表外资产”。专家称,央企“表外资产”的进一步规范化,将有利于完善央企财务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小金库”类目获清晰界定

  “赶工

  费”须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

  国资委发布的规定包含10条内容,规定明确了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8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明确‘赶工费’的监管方式算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因为央企及下属企业中存在着大量施工单位,以前‘赶工费’核算、使用方式模糊不清,易滋生各种‘小金库’。”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称。根据规定,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赶工费”应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不过祝波善告诉记者,规定主要以“堵”为主,期待今后治理小金库的相关规定有更多“疏”的内容,以做到“疏堵结合”。他以“赶工费”为例解释道,关于赶工费的核算往往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绩效考核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清除“赶工费”的“灰色地带”,必须有绩效考核方面的配套措施。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表示,规定中第八条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八条指出,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刊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收入均应当纳入企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专家称特殊资金极易引起纠纷

  特殊资金严禁投资高风险业务及对外担保

  国资委称,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央企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许保利表示,对于特殊资金(资产),企业要么不具有所有权,要么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并且引起各类纠纷。而通知规定“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的权属无论是企业所有还是职工所有,各央企作为管理主体,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增强资金使用和管理透明度”,明确了特殊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有进步意义。

  在规范投资运作及确保资金安全方面,通知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祝波善评价,这一规定为企业特殊资金的投资问题划了条界限,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解读

  新规促“表外资产”管理长效化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表示,此次国资委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把央企防范“小金库”、加强特殊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使之长效化,把原来针对每个特殊问题的要求提升为一般化的日常管理。同时,可以促使中央企业的薪酬分配更加规范和透明。

  张春晓说,以央企特殊资金为例,这类资金是与企业员工、企业日常经营关系密切,但却是企业主业经营之外的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就易被非法挪用变成“小金库”,因此,通知强调“负责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业务管理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对特殊资产账户和资金流的监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特殊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发展、完善的方向,也就是将企业的特殊资金纳入国有资产主业监管的范畴之中,对企业主业经营资产与特殊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旦企业主业经营资产与特殊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不仅不会造成企业的负担,还会降低企业自我监督管理的成本。”张春晓告诉记者。

  他指出,在防范“小金库”、加强特殊资金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制度化、法制化的因素以外,制约执行效果的还有人为的因素,要提高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防范国资流失的责任感,而这项工作长期而艰巨,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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