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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监管体系日趋完善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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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两年,创业板的成长得到普遍肯定和广泛支持,但创业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设立时间短,也面临着“一股独大”、诚信规范意识薄弱、内控有待加强等问题。对此,两年来监管“绳索”不断收紧,严格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强化董监高股份减持管理,强化保荐责任等,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建立了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预防为主

  创业板市场有着自身的结构特点和风险特征。创业板94.7%的公司为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诚信意识和规范意识还比较薄弱,公司内部控制还有待加强,公司治理结构还需要完善。同时,创业板公司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部分公司存在产品单一、客户依赖、科技含量不高、转嫁成本能力不够的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以强化预防为主,加强培训,促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时刻刻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其诚信意识和规范意识。两年来,创业板没有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

  加强监管

  针对创业板公司出现的超募问题,深交所发文明确超募资金适用范围,并对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提出了基本要求,对超募资金的使用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自2011年以来创业板超募现象已有所缓解。

  通过严格监管,创业板八成以上的公司对全部或部分超募资金做出了使用安排。截至2011年9月30日,创业板公司已经使用了36.50%计划内募集资金,26.70%超募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在此期间,创业板没有发生因募集资金使用被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事件。

  深交所还积极强化董监高股份减持管理,制定了延长上市后一年内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并鼓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追加延长锁定期以及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措施。截至2011年12月30日,创业板离职高管共计561人,其中大部分离职高管并不持有本公司股份,只有76人减持股份,占离职高管总数的13.55%。

  此外,2011年4月,创业板向社会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按照深交所分类监管的思路,创业板挑选了20家公司参加“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创业板积极组织专门培训,修改业务系统。通过试点,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为建立有创业板特色的信息披露制度奠定基础。

  为了提高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质量,创业板和中小板在部分保荐机构推行设立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试点,每家公司指定1名持续督导专员,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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