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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与电信局互掐 电信资费该不该“以秒计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15: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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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资费

  ●哈尔滨工商局:按现行的计费方式,即使只通话几秒钟,也要按1分钟收费,通话1分零1秒,则要按照两分钟收费,这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人民邮电报: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电信管理局进行监管,因此,哈尔滨工商局无权擅自“叫停”电信收费

  ●法律顾问:工商的执法权限确实很大,不过电信行业比较特殊,涉及到行业监管体制,涉及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配合问题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启动了一项“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的行动,随后,《人民邮电报》在2月3日发文对该行动提出了质疑,报道认为,“哈尔滨工商局无视电信行业特性和法律政策环境,越权执法的行为表示惋惜。”

  而《人民邮电报》的文章也引发了通信业人士对哈尔滨工商局的指责,对此,哈尔滨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近日又在相关媒体发表了公开回应,他指出:“查处电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规范电信市场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而工商局是在依法执行。”

  工商局越权还是守职

  本月初,哈尔滨工商局指出,该市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基础费等电信服务标准是由原先政企尚未分离时的国家邮电部制定,并举例称,按现行的计费方式,即使只通话几秒钟,也要按1分钟收费,通话1分零1秒,则要按照两分钟收费,这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人民邮电报》看来,目前施行的电信计费单位,是根据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其中虽然改革了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一直未作调整。

  众说周知,《人民邮电报》是国家工信部下属媒体,就在去年11月初,央视曝出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600050)在宽带接入市场上存在的价格歧视问题进行反垄断调查后,该报还发文对问题进行了辩护。由此可见,维护行业利益、客观分析行业现状也是该报的职责所在。

  因此,对于哈尔滨工商局叫停电信资费的行动,该报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电信管理局进行监管,因此,哈尔滨工商局无权擅自“叫停”电信收费。

  王绪坤则表示,如果是按照《电信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也不是接受消费者申诉的惟一法定部门,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都可以依据职责受理电信用户因缴纳电信费用而提起的申诉。

  那么,到底是依法行政还是执法无据?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单纯从消费者的角度讲,哈尔滨市现行的通话资费标准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即便是哈尔滨工商局的执法值得商榷,但《电信条例》属于《价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理应做出让步。

  现行标准合法不合情?

  “另外,如果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很难说黑龙江哈尔滨工商局与《人民邮电报》孰对孰错。”张马林接着对记者表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现行的《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的发展要求。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也在其微博中指出,工商的执法权限确实很大,包括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不过电信行业比较特殊,涉及到行业监管体制,涉及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配合问题。现行电信计费方式有不合理之处,但也有行业监管政策依据,除非先认定这些政策违法或不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内人士眼里,哈尔滨工商局的“以秒计费”是完全不合时宜的,只会无端加大社会成本。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特别强调,要求电信以秒计费是舍本求末,电信资费的改革方向是简单、透明、按量递减,直至封顶包月,计费单元并不是越细越合理,因为信息永远不是会枯竭的资源。

  事实上,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通信运营企业利润同比下滑1.1%,2009年同比下滑6.4%,2010年同比下滑13.2%。由此可见,运营商的日子并不好过。

  虽然,改善《电信条例》中的资费标准与运营商的利益相悖,但近年来,要求“取消月租费、实行按秒计费”的呼声也并未停止,2010年10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还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交《关于逐步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的建议》,建议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

  《人民邮电报》也坦言,哈尔滨工商局如果认为现行资费结构计费单位不合理,更恰当的做法应该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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