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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据证券时报称,多家券商围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已被归结为11项建议呈交监管层。这11项建议有望成为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证券公司提出的主要建议有:1。探索配售权试点;2。引入存量发行制度;3。扩大网下配售比例;4。提高发行中止的门槛;5。对询价过程和时间逐步放宽;6。建立询价机构的约束机制;7。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8。推行储架发行制度;9。允许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10。引入香港股市非公开发行的“闪电配售”方式;11。加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
在券商提出的11项建议中,“取消对新股询价机构配售股份3个月禁售期的规定”这一建议最值得关注。
券商建议,监管部门把是否设定禁售期、设定禁售期时间长短的权力交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后的市场波动。
另外,此前争议性较强的“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这一建议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议,监管部门给予主承销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权。比如,可以尝试由部分研究、定价能力强且机构服务水准较好的券商先行进行试点配售制度,先从一个较低的配售比例开始,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内在约束机制。同时,鼓励主承销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销售网络,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的销售定价能力。
对于上述两项建议,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担忧。其主要理由是,在赋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同时,如果解除“打新”机构3个月的禁售期,将使投行可能产生寻租空间,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提高了监管层的监管难度。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本次券商提交的新股发行改革建议中,亦包含了提高新股发行中止门槛的提议。
“这一建议确实令人费解,一旦实施起来,相当一部分中小型投行的处境将更加困难。”北京某大型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在目前一级市场行情较为清淡的环境下,提高中止发行门槛并不太合适。
同时,也有投行人士指出,这项建议与给予投行自主配售权的建议存在矛盾之处。“如果主承销商能够自主配售出去,那么更应该放开询价机构数量的限制,而不是提高这一门槛。”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