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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公司共有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曹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惠丰化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2010年6月1日起,曹伟娟控制、操作曹伟娟、惠丰化纤、项某某等7个账户,持续交易“*ST光华”股票。截至2010年12月17日,上述7个账户合计吃啊有736万多股“*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7个账户合计持有约918万股“*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38%。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