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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明确控股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2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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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财讯:中国证监会2月2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其中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即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

  根据《决定》,持股50%以上股东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证监会解释称,这样一来,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

  上述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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